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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性” 使用他人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第三項的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以及第四項規(guī)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羅剛作為經營者未經聯想公司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商標,銷售假冒聯想品牌的電腦配件的行為,侵犯了聯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羅剛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彼粤_剛受到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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