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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聲屏障技術專利引爭議 侵權公司被判賠償800萬元
認為上海中馳公司擅自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聲屏障產品構成侵權,享有高鐵聲屏障技術專利的旭普林公司,把中馳公司告到法院。昨天,市二中院判決認為中馳公司侵權,需賠償旭普林公司800萬元經濟損失。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特別是用于高速鐵路的聲屏障”發(fā)明專利,2013年1月,上述專利被授權公告,目前,該項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tài)。旭普林公司起訴稱,中馳公司的官方網站上載明:其是在中國境內制造、銷售聲屏障產品的企業(yè),該公司還曾投標參與某公司招標的京滬高速鐵路工程聲屏障建設項目,并負責為京滬高速鐵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聲屏障產品。經過對比分析,該聲屏障產品屬于旭普林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旭普林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中馳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賠償1255萬余元經濟損失。
中馳公司答辯稱,其所用的高速鐵路聲屏障技術是基于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研制并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名稱為“高速鐵路金屬聲屏障單元板”,公司將該技術應用到京滬高速鐵路等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中,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發(fā)明專利。因此,公司沒有侵害旭普林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請求法院駁回旭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屬于旭普林公司享有的專利保護范圍之內,且“高速鐵路金屬聲屏障單元板”專利權的申請時間在旭普林公司的發(fā)明專利權之后。據此,法院認定中馳公司構成侵權,并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