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特殊侵權
商標的反向假冒
商標的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后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冊商標難以有效發(fā)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yè)道德與法律原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對馳名商標的侵權的認定
由于馳名商標內所蘊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預期的經濟利益,馳名商標長期是不法侵權者覬覦的對象,因此,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與一般商標不同,前者更寬泛。因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入手,橫向使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范圍擴大,擴大到了縱向則使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擴大,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擴大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達到給予特殊保護的目的。世界有關商標的知識產權公約也是基于這種思路來認定馳名商標侵權以保護馳名商標的。如《巴黎公約》規(guī)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一是禁止其他人搶先注冊,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吨R產權公約》則進一步規(guī)定: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
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基本上也是沿襲了這種思路。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注冊實踐中出現(xiàn)的“聯(lián)合商標”、“防御商標”也是這種思路的結果。但由于是馳名商標,與一般注冊商標的侵權相比較,其除了在橫向、縱向的范圍有擴大外,還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標侵權所不具備的侵權形式,學理上稱之為“淡化”方式侵權。所謂“淡化”就是以某種方式歪曲、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種馳名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與特定的商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的聯(lián)系,導致商標的顯著性和吸引力弱化,從而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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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法
商標侵權問題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等層面,也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一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