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摘錄)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嚓P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ǘ┰撋虡耸褂玫某掷m(xù)時間;
。ㄈ┰撋虡说娜魏涡麄鞴ぷ鞯某掷m(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ㄋ模┰撋虡俗鳛轳Y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ㄎ澹┰撋虡笋Y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jù)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條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ㄗⅲ罕痉ǜ鶕(j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